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5年12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包括董事长,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工作组的相关工作可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安排落实。同时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战略调整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
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宜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做出决策前,应当审核以下书面资
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书、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合规性审查意见;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质证明及履约能力分析资料;
(三)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形成的书面决策意见;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有);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需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意见);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并形成决议,将决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同步送达会议材料;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说明紧急事由及缩短通知时限的理由。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等)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工作组及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