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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37号
致: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徐小玉、陈艺律师出席了泸州老窖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71号泸州老窖指挥中心东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9∶25和
9∶30-11∶30,下午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2法律意见书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7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65787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1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85653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0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6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580134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12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3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15482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9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4972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156%;反对400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弃权414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5021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07%;反对348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弃权417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4993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178%;反对380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413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503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2%;反对340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411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5265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59%;反对164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357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960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577%;反对164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弃权357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5267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61%;反对154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365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962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586%;反对154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7%;弃权365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
7、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5273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68%;反对151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362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968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615%;反对151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弃权362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4609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780%;反对409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768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304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534%;反对409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0.1901%;弃权768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5%。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648671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47%;反对202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718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本页无正文,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徐小玉陈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