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李良琛,男,1974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伏尔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四川英发睿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自2024年6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
如下:
现场结合是否连续任职期间以通讯方委托出席视频出席缺席董事两次未亲出席股东应参加董式参加董董事会次董事会次会次数自参加董会次数事会次数事会次数数数事会
1321100否3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定程序,议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我对上述会议的决议没有异议,对董事会全部议案投了赞成票。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召开次数参加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提名委员会110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100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全部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会议审议的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我认真审阅会议资料,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经审慎考虑、讨论后对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报告期内,我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意见,未提议聘请中
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我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形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建议和意见。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及多项业务活动,赴公司生产场所及销售市场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就公司的发展规划、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方面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主动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一是为本人履职提供必要的决策资料,组织调研和现场履职活动,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二是建立了便于独立董事履职的信息化会议系统、电子签
系统、独立董事与治理层的微信工作群,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信息渠道;三是组织独立董事参与国窖1573研究院活动,通过与其他行业专家交流,不断加深对白酒及相关行业的认识,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我就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对决策、执行和披露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进行了监督,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披露了相关公告。我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审阅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相关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体系健全、有效,内控活动已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和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信永中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
方面进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具备相应资质和诚信记录,在2024年度审计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勤勉尽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管理团队成员薪酬执行方案的议案》。我认为方案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方案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五)股权激励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我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核查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候选人均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公司提名董事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范,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和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
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持续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积极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独立董事(签字):李良琛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