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202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下属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八)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
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内容提示;
(二)主要财务数据;
(三)股东信息;
(四)其他重要事项;
(五)财务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
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自愿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
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并立即披露,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该事件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或公开披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一)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报告有关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持续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在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对公司存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报道和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事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信息披露工作认真负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
关情况作出报告、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必须经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应披露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起草临时报告;
(三)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披露的事项,应在该事项发
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处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上披露信息,但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且对同一信息不得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对其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发布;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
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章罚则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七十六条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八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2025年12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