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30-3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迪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于2026年0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5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7人,代表股份
72991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9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72991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98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
股份1200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3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20013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02%。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4%;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6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5%;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9%;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2.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4%;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6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5%;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9%;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3.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58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92%;反对3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2%;弃权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9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03%;反对3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2%;弃权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4%。
4.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64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1%;反对33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9%;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5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53%;反对33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7%;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5.00《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79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3%;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0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2%;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韩东丰、马鸿瀚、王晓宁、任春雨、宋涛、张红、魏建鹏、刘旭东、高国平、王焱、代利、李求约、王娜、
李家龙、王青、王雯婷、许锦燕未参与表决。
同时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280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81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5%;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