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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新大洲A: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30-2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迪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4月7日召开的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年 4月 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4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4人,代表股份

7417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3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代表股份741701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

代表股份1318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131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07%。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关于接受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0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0%;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5%;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1%;弃权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5%。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2.00关于大股东关联方以持有股权资产质押给本公司协助解决本

公司债务逾期后续风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0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6%;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71%;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4%;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本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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