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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新大洲A:关于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5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450万美元及律师费、仲裁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已在上年年度报告中,根据仲裁裁决

结果对该案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和相应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或“本公司”)

收到《仲裁申请书》、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知》,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下简称“上海觐祥”)向乌拉圭屠宰企业 Rondatel S.A.(第一被申请人,以下简称“22 厂”)、本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4)。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情况、纠纷原因:2020 年 2 月,本公司当时的全资子公司 Lirtix S.A.(177厂)和22厂与上海觐祥签署《采购合作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

177厂、22厂与上海觐祥开展冷冻牛产品采购的合作。本公司、上海觐祥、177

厂、22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主合同《采购合作协议》约定,上海觐祥应向177厂、22厂超出订单额外支付预付款450万美元,若177厂、22厂违约,按照主合同约定则177厂、22厂需向上海觐祥返还上述预付款450万美元。

本公司对前述《采购合作协议》交易项下177厂、22厂向上海觐祥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对上海觐祥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合计450万美元(肆佰伍拾万美元)为限。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为乌拉圭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1)。

截至合作期限届满,22厂未返还上海觐祥的预付款5229898.13美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仲裁的请求内容:22厂返还上海觐祥预付款本金5229898.13美元及资金

占用费;保证人新大洲对其中450万美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律师费、仲裁费用。

三、裁决情况2024年12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上国仲(2024)第488号),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为:22厂需返还上海觐祥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本公司在450万美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与22厂共同赔偿上海觐祥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687457元,本公司自行承担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9250元。

2025年3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沪02执208号),责令本公司履行义务:向上海觐祥支付450万美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68745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

113311.77元。

四、进展情况

2025年7月,上海觐祥与本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5年8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沪02执208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Rondatel S.A.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Rondatel S.A.仲裁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 2025 年 7 月 28日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暂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5)沪02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在上年年度报告中,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对该案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和相应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2025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上国仲

(2024)第488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沪02执208号);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沪02执208号之一)。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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