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30-1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1月19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2月5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于 2026年 1月 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5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2月0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2月0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6人,代表股份
17641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23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7641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23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
份758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4人,代表股份75802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033%。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补选刘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19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2%;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33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81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50%;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8%;弃权330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2%。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