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302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艾迪、袁小龙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会,并于 2025年 12月 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24人,代表股份
67216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4人,代表股份6721663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0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3人,
代表股份6226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3人,代表股份6226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420%。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90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4%;反对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984%;弃权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0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0%;反对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9%;弃权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1%。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6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5%;反对1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83%;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31%;反对1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0%;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9%。
3.00《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6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8%;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608%;弃权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3%;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3%;弃权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4%。
4.00《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6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9%;反对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659%;弃权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13%;反对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9%;弃权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8%。
5.00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并废止《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2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58%;反对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484%;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932%;反对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5%;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3%。
就上述全部提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第2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