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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新大洲A: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6-00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1人,代表股份1740751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44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74075149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20.744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5238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

52380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24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回避表决处理,其他关联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债务展期暨大股东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7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8%;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弃权26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50%;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49%;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2%。

2关联关系说明:本次交易由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股东大连和升、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升”)为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股东韩东

丰担任大连和升的董事,均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股东大连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7847136股,北京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203244股,韩东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000000股。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按回避表决处理,关联股东北京和升、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之间借款提供担保等事项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7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反对2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574%;反对2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31%;弃权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2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6%;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弃权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4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80%;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92%;弃权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28%。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3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唐艺娟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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