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合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1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报证券合规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2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4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在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
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5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及员工持股
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重大事项的,除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等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6(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7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应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管理层人员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若发现信息泄露、可能泄露或内幕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构成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
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
8海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案表。
9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000572证券简称:海马汽车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所登记序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知悉内幕信息登记人上市公司关系时间信息方式内容处阶段时间
号姓名号码地点(注7)(注2)(注3)(注4)(注5)(注6)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填报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6: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10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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