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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26 查看全文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23年4月1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25日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数132108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0%。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24名,代表股份数20926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8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选任周明轩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选任王连莹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选任鄢国根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选任黄懿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选任高香林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选任祝福冬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选任李穗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6.选任覃剑宇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7.选任刘剑辉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上述第6项、第8项、第18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该议案的审议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公司将按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425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

反对6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66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3%;反对60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425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

反对6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66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3%;反对60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425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

反对6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66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3%;反对60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440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

反对59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81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69%;反对5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2457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

反对7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886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93%;反对7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05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3%;

反对102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45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99%;反对10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90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8%;

反对94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730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32%;反对9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9.选任周明轩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选任王连莹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1.选任鄢国根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2.选任黄懿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3.选任高香林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4.选任祝福冬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5.选任李穗女士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6.选任覃剑宇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7.选任刘剑辉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2047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5%;

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87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反对98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020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4%;

反对10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660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5%;反对10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见证律师:梁治烈

见证律师:丁玢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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