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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25-02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同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宏远路1号宏远大厦十四楼宏远房地产公司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名,代表股份数量127359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8280604股的比例为19.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84名,代表股份数量20317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8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了第1至第5项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第6项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30159698.39%22993001.56%765000.0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4188988.3067%229930011.3167%765000.3765%注:总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采用列表等简明方式进行披露表决结果,其它提案的表决情况中的“占比”同上述释义,股份数的单位均为:股。

-1-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29999698.39%22992001.56%782000.0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4028988.2989%229920011.3162%782000.3849%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34239698.42%22969001.56%381000.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8268988.5076%229690011.3049%381000.1875%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30089698.39%23354001.58%411000.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4118988.3033%233540011.4944%411000.2023%

5.关于聘任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529639698.39%23000001.56%810000.0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93668988.2811%230000011.3202%810000.3987%

6.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股份数占比(%)

总表决14484849698.08%27189001.84%1100000.0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1748878986.0767%271890013.3819%1100000.5414%本项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治烈、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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