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完善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制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保障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目标,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立足长远发展战略,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提升股东回报的可预期性,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持续稳定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
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为股东创造回报,避免出现利润分配的大幅波动。
2.回报股东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确保股东能够通过分红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3.兼顾发展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盈利能力、现金
流量状况、重大投资计划、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回报与公
1司可持续发展需求,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分配。
4.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及时、准确披露利润分配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差异化原则: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及
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或者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对公司该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3)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4)公司该年度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2资金项目除外)。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3处理。
6.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研究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若公司年度盈利且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4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
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五、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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