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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4-01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

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内容如下:

一、具体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1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2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3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1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4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名会计专业人士。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5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

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6新增(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7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十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8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2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女;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女;

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下第八条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

列基本条件: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性要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9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3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大会选举决定。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置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10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11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明。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第十一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

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和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

12的书面意见。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13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14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4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当及时予以披露。

行说明。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15换。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定解除其职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将(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提出辞职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以作出公开的声明。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情况进行说明。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将导

16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

17新增

协会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18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19新增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5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权:

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会;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师事务所;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20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机构;事过半数同意。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股东征集投票权。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21新增(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

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6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22新增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23新增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若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24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别披露。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

25新增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6新增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7(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27新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28新增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29新增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30新增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

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

31新增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2新增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9(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

33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职能力。

34第五章独立董事的权利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五条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35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秘书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宜。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36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

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37新增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10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

38

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

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一)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用。

39(二)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

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40新增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行披露。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41

第二十九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

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

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42新增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

11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

43新增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44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45新增通过之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46责制定并解释。责解释。

二、章程条款序号变更调整情况

本次修订《独立董事制度》,涉及相应条款的增加、删除,导致原条款序号发生变更,根据变更后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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