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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8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2025年8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5:0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华山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尹震源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9437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8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43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1%。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225082

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8181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4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A 股 356067447 99.8674 434101 0.1218 38810 0.0109

B 股 60363239 97.9264 397400 0.6447 880815 1.4289

合计41643068699.58138315010.19889196250.2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5347395696.82918315011.50579196251.6652

2、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A 股 350483301 98.3012 6025957 1.6901 31100 0.0087

B 股 36777939 59.6643 24858015 40.3268 5500 0.0089

合计38726124092.6060308839727.385336600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2430451044.00993088397255.9238366000.0663

2.02、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A 股 350514799 98.3100 5989157 1.6798 36402 0.0102

B 股 36796739 59.6948 24839215 40.2963 5500 0.0089

合计38731153892.6180308283727.372041902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2435480844.10103082837255.8231419020.0759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A 股 350514901 98.3100 5993457 1.6810 32000 0.0090

B 股 36795939 59.6935 24839215 40.2963 6300 0.0102

合计38731084092.6178308326727.373038300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2435411044.09973083267255.8309383000.0694

2.04、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A 股 350535101 98.3157 5978257 1.6767 27000 0.0076

B 股 36796739 59.6948 24839215 40.2963 5500 0.0089

合计38733184092.6228308174727.369432500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2437511044.13783081747255.8034325000.0589

2.05、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A 股 350523101 98.3123 5981457 1.6776 35800 0.0100

B 股 36796739 59.6948 24839215 40.2963 5500 0.0089

合计38731984092.6200308206727.370241300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2436311044.11603082067255.8092413000.0748

3、关于制定及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A 股 355952057 99.8350 560601 0.1572 27700 0.0078

B 股 61556454 99.8621 79500 0.1290 5500 0.0089

合计41750851199.83906401010.153133200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5455178198.78086401011.1591332000.0601

3.02、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A 股 355936257 99.8306 570801 0.1601 33300 0.0093

5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B 股 61556454 99.8621 79500 0.1290 5500 0.0089

合计41749271199.83526503010.155538800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5453598198.75226503011.1775388000.070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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