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2026年6月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6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华山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尹震源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
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561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4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36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1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141306
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5098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5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4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A 股 353953948 99.2588 2305628 0.6466 337610 0.0947
B 股 58270350 99.6060 230400 0.3938 100 0.0002
合计41222429899.307725360280.61093377100.0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4926756894.488625360284.86383377100.6477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A 股 354345858 99.3687 2140726 0.6003 110602 0.0310
B 股 58434650 99.8868 66100 0.1130 100 0.0002
合计41278050899.441722068260.5316110702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4982377895.555322068264.23241107020.2123
3、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A 股 354323158 99.3623 2162626 0.6065 111402 0.0312
B 股 58434650 99.8868 66100 0.1130 100 0.0002
合计41275780899.436222287260.5369111502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4980107895.511822287264.27441115020.2138
4、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A 股 354008458 99.2740 2444928 0.6856 143800 0.0403
B 股 58178950 99.4498 311800 0.5330 10100 0.0173
合计41218740899.298827567280.66411539000.0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4923067894.417827567285.28701539000.2952
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A 股 238676058 98.8976 2319928 0.9613 340600 0.1411
B 股 24332511 99.2349 187500 0.7647 100 0.0004
合计26300856998.928725074280.94323407000.1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4929317894.537725074284.80893407000.6534
6、关于2026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A 股 352744399 98.9196 3713887 1.0415 138900 0.0390
B 股 50900714 87.0085 7590036 12.9742 10100 0.0173
合计40364511397.2409113039232.72321490000.0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4068838378.03481130392321.67941490000.2858
7、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A 股 353983648 99.2671 2283328 0.6403 330210 0.0926
B 股 58166850 99.4291 333900 0.5708 100 0.0002
合计41215049899.289926172280.63053303100.0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4919376894.347026172285.01953303100.6335
8、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A 股 350294086 98.2324 6142600 1.7226 160500 0.0450
B 股 35608139 60.8677 22892611 39.1321 100 0.0002
5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合计38590222592.9665290352116.99481606000.0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2294549544.00642903521155.68561606000.3080其中,就第5项议案的审议,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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