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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5001-4号

致: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刘卓的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5点30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B座18楼1819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莫怒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5年9月3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300,340,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747%。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44人,代表股份324,325,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66%。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审议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623,720,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75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弃权19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3,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0%;反对755,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9%;弃权19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1%。

2.00《关于审议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623,796,622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7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弃权1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0,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73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5%;弃权1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3%。

3.00《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615,263,1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2%;反对9,215,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2%;弃权1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76,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626%;反对9,215,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38%;弃权1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

4.00《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615,279,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2%;反对9,179,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0%;弃权2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93,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18%;反对9,179,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95%;弃权2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5.00《关于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623,724,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751,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弃权1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7,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35%;反对75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2%;弃权1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3%。

6.00《关于审议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623,751,0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反对72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19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64,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0%;反对724,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8%;弃权19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2%。

7.00《关于审议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623,682,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777,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弃权20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19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91%;反对77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3%;弃权20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6%。

8.00《关于审议修订<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623,709,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反对749,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权2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22,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1%;反对74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0%;弃权2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8%。

9.00《关于审议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1,615,260,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1%;反对9,206,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7%;弃权1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74,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584%;反对9,206,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74%;弃权1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二O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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