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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经2025年9月8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GGFZQ03-2025代替Q/BGGFZQ06-2020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09-08发布

2025-09-09实施

前言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的编写规则编写。

本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出及归□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本文件起草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本文件审核部门:法律合规部。

本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发布情况为:

-2015年4月28日首次发布(经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28目第一次修订(经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在《股东大会回络投票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完成后,《股东大会回络投票实施细则》(北港股发〔2020)280号)同时废止。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回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备投票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目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同络投票实施细则》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术语和定义

3.1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交所利用同络与通信技本,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回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1tp.cninfo.com.cn)。

3. 2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总则

4.1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目召开。

4.2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回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5.1股东会为股东提供同络投票服务,且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同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Q/BGGF ZQ 03-2025

5.2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同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5.3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同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5.4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目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5.5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目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5.6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目和同络投票开始目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6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6.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同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6.2深交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由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6.3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同络投票。

7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7.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7.2股东登录互联回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同投票系统投票。

7.3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回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a)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b)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c)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e)B股境外代理人;

f)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g)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7.4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回络投票的相关事项,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8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8.1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同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QBGGFZQ03-2025

8.2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目为准。

8.3股东通过回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8.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同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8.5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8.6本细则7.3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8.7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8.8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8.9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8.10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8.11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同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回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同投票系统的同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同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8.12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8.13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奔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回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别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8.14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回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易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8.15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8.16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技露。

8.17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同系统取得回络投票数据。

8.18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同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回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8.19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8.20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8.21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8.22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同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9附则

9.1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9.2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目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9.3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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