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5-07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披露错误,所披露的核查意见系未签章的中间过程稿件,原核查意见中部分内容需要更正,更正内容具体如下。
一、更正前
六、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说明
(一)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终止,已支付的收购款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关于江机民科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的回收风险根据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和2022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司拟以现金8.40亿元收购刘延中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机民科70%的股权。交易双方签订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及《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至交易对价总额的70%,若逾期未支付,交易对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已于2021年8月根据《收购股权协议
1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书》的相关条款豁免交易对手方在收取第二期交易对价之前办理交割的责任,由公司继续支付交易对价至交易总额的70%后,再办理工商变更事宜,并且公司已于2021年6月至8月累计向交易对方支付2.90亿元,同时江机民科向公司拆入2.90亿元作为履约保证。2021年6-8月,哈工智能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并对《收购股权协议书》的具体执行做出了重要调整,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到《2022年年度报告》及交易所问询函回复中,公司才披露了相关事项。针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已于2023年9月23日向哈工智能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56号)》。
虽然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考虑而设定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可供探讨的备选方案,但履约保证金是影响交易后续推进的一项重要安排,公司一般应当通过保本理财、通知存款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使其继续服务于推进交易的目的。但公司未能合理关注和应对并购交易失败风险,并未对上述2.90亿元单独提存,以致发生在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终止后,公司难以及时归还已支付收购款项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的问题。
本保荐机构敦促哈工智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做好资金筹划,及时归还已支付的募集资金并充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对归还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结合公司目前所面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流动性压力、退市风险、诉讼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利局面,以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虽已终止但与交易对方的纠纷仍未得以解决等情形,本保荐机构认为,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在项目终止后退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事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对上述风险给予充分关注。
(四)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需关注事项
2、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的款项支付及暂时补流资金归还
本保荐机构提醒公司和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特殊事项的合规性风险,上述事项的性质和影响最终以监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4、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延期及结项问题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
2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
此后,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在公司2025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公告》中,公司对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披露如下:“目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已完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已投入使用,公司正在对募投项目的相关结项资料进行梳理。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和临时补流事项的延期归还对项目结项有一定的影响。在此期间,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程方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解冻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事宜。经过协商,在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之后,将逐步解冻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便公司顺利完成结项工作。”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针对公司披露的上述延期情况,本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和投资者关注如下情形:
(1)公司1.20亿元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仍然处于逾期未归还状态,且如前所述
是否能收回相关资金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2)公司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仍然处于冻结状态,并且公司2025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在内的新增多个账户被冻结的情况。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系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系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施工方,以下简称“上海宝冶”)申请的案件执行。针对上海宝冶与海宁我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相关方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宁我耀相关的银行账户;(3)近期公司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及上海分公司、海宁我耀(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海
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因合同纠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保荐机构已多次敦促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将1.2亿元逾期未归还的暂时补流资金归还至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及时解决公司与上海宝冶
及其他各方的诉讼纠纷,以解除募集资金专户的冻结状态,确保公司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时的安全性;在对该项目结项前,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包括竣工决算资料在内的各项支持性材料,以便厘清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支付金额与支付范围,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投项目的结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针对上市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保荐机构已在“六、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披露。
本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1)及时筹措资金归还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对外支付的募集资金至银行专户,对于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应经过审慎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审议与核查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按照公司已披露的建设计划继续推进海宁研发中心项目的结项工作,在对该项目结项前,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包括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在内的各项支持性材料,以便厘清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支付范围,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结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做好资金规划,尽快妥善解决诉讼纠纷以解除募集资金专户的冻结状态。尤其是上市公司、部分子公司及分公司近期因合同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关注该事项对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影响,及时履行告知和公告义务;(4)及时将逾期未还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以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支付的募集资金和被强制划扣的募集资金归还至专户,同时充分关注募集资金专户的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所归还的募集资金被冻结或划扣的风险;(5)如果因募集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募集
资金使用受限或者被划扣,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充分必要的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并确保募投项目的继续实施不受上述因素的不利影响。其中,对于哈工智能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被强制划扣的6130234.70元募集资金,公
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司应当及时补足,不应因此而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或影响募集资金的安全;(6)对于公司近期公告所披露的自2022年以来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研发办公
楼、研发车间及配套宿舍出租给瑞弗机电使用的事项,本保荐机构提示公司重点关注与募投项目用途相关的合规性风险,加强已建成部分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的必须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等必要程序。如涉及违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履行必要的告知、公告义务。
对于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相关的任何重大事项,及时与保荐机构保持沟通,确保相关操作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7)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江苏证监局监管函的精神和要求,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保荐机构将继续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和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内控。同时,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内部控制、诉讼纠纷、退
市风险、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事项,以及前述事项对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谨慎开展投资活动。
二、更正后
六、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说明
(一)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终止,已支付的收购款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关于江机民科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的回收风险根据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和2022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司拟以现金8.40亿元收购刘延中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机民科70%的股权。交易双方签订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及《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至交易对价总额的70%,若逾期未支付,交易对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已于2021年8月根据《收购股权协议
5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书》的相关条款豁免交易对手方在收取第二期交易对价之前办理交割的责任,由公司继续支付交易对价至交易总额的70%后,再办理工商变更事宜,并且公司已于2021年6月至8月累计向交易对方支付2.90亿元,同时江机民科向公司拆入2.90亿元作为履约保证。2021年6-8月,哈工智能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并对《收购股权协议书》的具体执行做出了重要调整,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到《2022年年度报告》及交易所问询函回复中,公司才披露了相关事项。针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已于2023年9月23日向哈工智能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56号)》。
虽然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考虑而设定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可供探讨的备选方案,但履约保证金是影响交易后续推进的一项重要安排,公司一般应当通过保本理财、通知存款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使其继续服务于推进交易的目的。但公司未能合理关注和应对并购交易失败风险,并未对上述2.90亿元单独提存,以致发生在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终止后,公司难以及时归还已支付收购款项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的问题。
本保荐机构敦促哈工智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做好资金筹划,及时归还已支付的募集资金并充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对归还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结合公司目前所面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流动性压力、退市问题、诉讼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利局面,以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虽已终止但与交易对方的纠纷仍未得以解决等情形,本保荐机构认为,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在项目终止后退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事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对上述风险给予充分关注。
(四)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需关注事项
2、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的款项支付及暂时补流资金归还
本保荐机构提醒公司和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特殊事项存在重大合规性风险,上述事项的性质和影响最终以监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4、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延期及结项问题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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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
此后,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在公司2025年1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公告》中,公司对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披露如下:“目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已完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已投入使用,公司正在对募投项目的相关结项资料进行梳理。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和临时补流事项的延期归还对项目结项有一定的影响。在此期间,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程方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解冻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事宜。经过协商,在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之后,将逐步解冻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便公司顺利完成结项工作。”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项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针对公司披露的上述延期情况,本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和投资者关注如下情形:
(1)公司1.20亿元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仍然处于逾期未归还状态,且如前所述
是否能收回相关资金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2)公司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仍然处于冻结状态,并且公司2025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在内的新增多个账户被冻结的情况。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系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系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施工方,以下简称“上海宝冶”)申请的案件执行。针对上海宝冶与海宁我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相关方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宁我耀相关的银行账户;(3)近期公司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及上海分公司、海宁我耀(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海
7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因合同纠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保荐机构已多次敦促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将1.2亿元逾期未归还的暂时补流资金归还至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及时解决公司与上海宝冶
及其他各方的诉讼纠纷,以解除募集资金专户的冻结状态,确保公司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时的安全性;在对该项目结项前,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包括竣工决算资料在内的各项支持性材料,以便厘清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支付金额与支付范围,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投项目的结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相关审计报告及鉴证报告的非标意见
1、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尤尼泰会计师”)出具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尤振审字[2025]第
0373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关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报告提及:“(四)募集资金的使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一)1、所述,哈工智能公司三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流相关资金的去向主要有股权受让款、出资款、归还往来欠款、归还银行借款和日常经营。我们实施了检查、询问等审计程序,我们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与募集资金相关的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调整。”
2、2024年度内控审计报告尤尼泰会计师出具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年度(尤振专审字[2025]第0096号)》的审计意见类型为“否定意见”。
报告提及:“哈工智能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尤振审字[2025]第0373号)中“一、无法表示意见”所述,哈工
智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收入确认政策、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哈工智能公司尚未完成对上述重大缺陷的整改。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哈工智能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3、2024年度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尤尼泰会计师出具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
8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尤振专审字[2025]第0097号)》在鉴证结论部分
提及如下内容:
“四、鉴证结论
(一)逾期未归还暂时补流资金
2022年8月18日,哈工智能公司经审议通过将闲置的1.20亿元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本核鉴证报告出具日,哈工智能公司上述逾期未归还暂时补流资金的行为,导致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收购项目
2021年8月,3亿元的暂时补流资金临近到期,哈工智能公司利用了收购
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交易中可以从募集资金专户对外支付资金的机会,通过资金循环重复支付以及从交易对手方处取得借款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获得了用于归还到期暂时补流资金的款项,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
2024年,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交易已经终止,哈工智能公司
从募集资金专户已支付给交易对方的2.70亿元资金应当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本鉴证报告出具日,哈工智能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哈工智能公司未能合理关注和应对并购交易失败,在实施交易过程中不当的使用履约保证金来归还到期的暂时补流资金,以致发生在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终止后,哈工智能公司难以及时归还已支付收购款项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尤尼泰会计师的上述两项审计报告均为非标意见,结合公司股票交易此前已被施加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目前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关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此外,尤尼泰会计师还在年度募集资金鉴证报告中提及了暂时补流的闲置募集资金逾期未归还事项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与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问题。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会计师意见对公司股票退市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9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实施与相关信息披露合规性等事项所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开展投资活动。此外,本保荐机构敦促上市公司对与募集资金管理、募投项目实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梳理、自查、整改和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履行告知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应
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下,与各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公司退市问题与未决的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相关的事项,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针对上市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保荐机构已在“六、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披露。
本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1)及时筹措资金归还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对外支付的募集资金至银行专户,对于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应经过审慎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审议与核查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按照公司已披露的建设计划继续推进海宁研发中心项目的结项工作,在对该项目结项前,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包括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在内的各项支持性材料,以便厘清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支付范围,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结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做好资金规划,尽快妥善解决诉讼纠纷以解除募集资金专户的冻结状态。尤其是上市公司、部分子公司及分公司近期因合同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关注该事项对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影响,及时履行告知和公告义务;(4)及时将逾期未还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以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支付的募集资金和被强制划扣的募集资金归还至专户,同时充分关注募集资金专户的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所归还的募集资金被冻结或划扣的风险;(5)如果因募集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募集
资金使用受限或者被划扣,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充分必要的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并确保募投项目的继续实施不受上述因素的不利影响。其中,对于哈工智能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被强制划扣的6130234.70元募集资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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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及时补足,不应因此而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或影响募集资金的安全;(6)对于公司近期公告所披露的自2022年以来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研发办公
楼、研发车间及配套宿舍出租给瑞弗机电使用的事项,本保荐机构提示公司重点关注与募投项目用途相关的合规性风险,加强已建成部分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的必须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等必要程序。如涉及违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履行必要的告知、公告义务。
对于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相关的任何重大事项,及时与保荐机构保持沟通,确保相关操作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7)尤尼泰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4年度内控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分别为“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关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此外,尤尼泰会计师还在年度募集资金鉴证报告中提及了暂时补流的闲置募集资金逾期未归还事项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募集资金使
用与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问题。对此,本保荐机构在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的同时,敦促上市公司对与募集资金管理、募投项目实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梳理、自查、整改和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履行告知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下,与各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公司退市问题与未决的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相关的事项,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8)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江
苏证监局监管函的精神和要求,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保荐机构将继续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和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内控。同时,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内部控制、诉讼纠纷、
退市问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事项,以及前述事项对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谨慎开展投资活动。
除上述内容外,核查意见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11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项核查报告(更正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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