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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4 查看全文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六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四川汇源

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相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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