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慧颖、胡必森(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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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82203418传真:0851-82202466邮编:5500812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决议,同意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股东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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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
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
13:30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
三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王鹍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
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会投票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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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5月9日下午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323566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865%;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07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9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8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4894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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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82203418传真:0851-82202466邮编:5500815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1549166204股(即公司股份总数1555255604股,剔除无表决权的公司回购账户中的
6089400股)。
综上,本次股东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702人,代表股份365055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564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9人,代表股份41489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78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其中黄舸舸董事长、刘献栋董事、于健南独立董事视频参会)、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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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82203418传真:0851-82202466邮编:5500816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备注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
100√
有提案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2024年年度报告√
2.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
5.00√
财务预算报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6.00√
2025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
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
7.00√
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内部董事薪酬的议
8.00√
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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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表决情况:同意359750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69%;反对4576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6%;弃权72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257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66%;
反对4576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20%;弃权72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表决情况:同意3591886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29%;反对5140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弃权72592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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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95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58%;
反对5140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87%;弃权725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表决情况:同意359158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45%;反对5167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6%;弃权729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6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439%;
反对5167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16%;弃权729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表决情况:同意35983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12%;反对4919948股,占出席会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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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82203418传真:0851-82202466邮编:5500819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7%;弃权296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346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450%;
反对4919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95%;弃权296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表决情况:同意359253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08%;反对5090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4%;弃权711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760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690%;
反对5090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01%;弃权711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表决情况:同意36080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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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8%;反对4106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8%;弃权143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312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50%;
反对4106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弃权143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表决情况:同意359426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79%;反对4779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3%;弃权849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3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38%;
反对4779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01%;弃权849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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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舸舸先生、王鹍先生、熊朝阳先生、张艳君女士(合计持股1974000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56074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03%;反对6618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8%;弃权388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55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381%;
反对6618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0%;弃权38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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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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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耿斌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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