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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89证券简称:贵州轮胎公告编号:2025-058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

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三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王鹍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5年8月29日、2025年

9月1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股东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713人,代表股份3995834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802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名,代表股份345610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3176%。

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0人,代表股份5397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3.4853%。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1548599004股(即公司股份总数

1554688604股,剔除无表决权的公司回购账户中的6089400股)。

8、公司全体董事(其中董事长黄舸舸先生,董事刘献栋先生,独立董事于健南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395332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61%;反对412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弃权12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73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86%;反对412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0%;弃权1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3051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52%;反对5466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0%;

弃权106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452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99%;反对5466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弃权106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39566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2%;反对385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4%;

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069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95%;反对385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4%;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439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14%;反对395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3%;

弃权123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7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28%;反对395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67%;弃权123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5%。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外部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392563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33%;反对6785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2%;

弃权23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965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335%;反对6785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08%;弃权234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85583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64%;反对11940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82%;弃权2059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984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387%;反对11940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55%;弃权2059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58%。

表决结果:通过。

(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84823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062%;反对1438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06%;弃权3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224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62%;反对14387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63%;弃权3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4%。

表决结果:通过。

(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84108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72%;反对1429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6%;

弃权11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0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557%;反对1429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90%;弃权11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84772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35%;反对1363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7%;

弃权11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73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639%;反对13636650股,占出席本次

4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08%;弃权1174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3%。

表决结果:通过。

(5)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8557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38%;反对1298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02%;

弃权102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97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201%;反对1298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96%;弃权1022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慧颖、王康明青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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