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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古汉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1、总则

1.1为加强对古汉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古汉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5号》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3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公司信息的权利。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上市后拟新增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1.5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2.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5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时限报送审核。

2.6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应单独摘出报深交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

中专项披露上述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2.7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具有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除载于上述报刊外,还载于深交所指定网站。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答等任何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8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

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2.9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暂缓披露仅适用于临时报告及临时报告内部分内容,定期报告涉密、涉商业秘密不得整体暂缓,仅可采取代称、汇总、隐去关键信息方式简化披露。

2.10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3、定期报告

3.1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3.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3.2.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3.2.2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4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3.5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5.1公司基本情况;

3.5.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5.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3.5.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3.5.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3.5.6董事会报告;

3.5.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5.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3.5.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3.5.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6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6.1公司基本情况;

3.6.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6.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6.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6.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3.6.6财务会计报告;

3.6.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7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3.8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预先审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3.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3.10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11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同时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3.11.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3.11.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11.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3.11.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

3.11.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对上述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3.12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3.13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下列内容:

3.13.1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3.13.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3.13.3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3.13.4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3.13.5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3.13.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3.14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3.14.1净利润为负值;

3.14.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14.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1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3.14.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14.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3.14.7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15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3.14.1-3.14.3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3.14.6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3.16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3.16.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3.16.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3.17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3.18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3.18.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

3.18.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18.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3.18.3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3.18.1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3.19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3.20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

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21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3.2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4、临时报告

4.1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公司临时公告,临时公告披露后由证券事务部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相关方式立即通报全体董事。

4.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4.3.1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4.3.2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4.3.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4.3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4.4.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时;

4.4.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时;4.4.3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5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5.1董事会决议;

4.5.2审计委员会决议;

4.5.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5.4股东会决议;

4.5.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4.6本办法所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4.6.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规定的重大事件;

4.6.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6.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6.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6.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4.6.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6.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4.6.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6.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4.6.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4.6.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6.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6.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6.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4.6.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6.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4.6.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6.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规违法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4.6.19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7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4.8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4.6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9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4.10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11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5、信息披露的管理

5.1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产生的重大信息承担第一报告义务。

5.3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5.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5.5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6公司总裁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裁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

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8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5.9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5.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0.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10.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10.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5.10.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1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5.1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4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6.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6.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6.2.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6.2.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6.2.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6.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6.3.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6.3.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6.3.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6.4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6.5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6.6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

下基本义务:

6.6.1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6.6.2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6.3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6.7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6.7.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6.7.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6.7.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6.7.4内部审核程序;

6.7.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7、信息披露的程序

7.1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7.2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7.2.1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向各业务子公司、计划财务

部及相关部门下发资料清单;

7.2.2计划财务部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年度审计(如需),形成财务报表、附注并提交证券事务部;

7.2.3各部门按照时限向证券事务部报送业务、研发、投融资、诉讼、员工、行业研究等资料;

7.2.4董事会秘书汇总全部资料,组织起草完整定期报告初稿;

7.2.5财务总监对财务数据审核;董事会秘书开展全面合规自查;

7.2.6初稿报送董事长审阅;

7.2.7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数据;

7.2.8召开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7.2.9履行公告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董事会秘书通过交易所系统提交文件,完成披露。

7.3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7.3.1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7.3.2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7.3.3履行公告公司内部审批流程;7.3.4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7.3.5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7.4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8、信息披露的媒体

8.1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cninfo.com.cn。

8.2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登载

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8.3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8.4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

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8.5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9、保密措施

9.1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9.2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内幕信息保密、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

9.3公司所有记载内幕信息的资料、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应妥善保管,不

得随意让他人查阅、翻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他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并随时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查询。9.4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和文稿的起草。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前,不得写在各种可以公开阅读的文件和汇报材料上,包括公司内部公开的文件和汇报材料上。

9.5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9.6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9.7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10、附则

10.1本制度遇有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10.2公司此前颁发的有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与本制度相悖的,以本制度为准。

10.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0.4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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