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太阳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太阳能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024-05号

致: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或“上市公司”)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见证上市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会学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主持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曹子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

15:00。网络投票已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截止。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16人,代表股份

1278958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69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223853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8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07人,代表股份551055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8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707名股东均为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14人,代表股份555780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时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72988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332%;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4082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19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888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77%。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45428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3783%;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31523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4648%;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20063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69%。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38618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45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39958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243%;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81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8%。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38114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065%;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40424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607%;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419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8%。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38428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310%;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39926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218%;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60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2%。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37499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7584%;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40688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813%;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771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03%。

7.《关于2025年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274466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88%;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4120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222%;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71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1%。

上述议案1、2、3、4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