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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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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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福海峡(平潭)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3年12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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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1日下午2:50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3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均为截至2024年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3684516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3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09748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3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70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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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70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3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预重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647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3%;反对1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72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22%;反对1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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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331818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76%;反对4887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9%;弃权1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637%;反对4887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14%;弃权1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4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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