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6年8月20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六年八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合规经营的重要作用,保障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1-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不得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复
杂程度相匹配的专职人员(其中部门负责人1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等。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
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应保障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范围、制-2-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及通报结果时不应受到不当干扰与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威胁时,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履行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的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管理;
(二)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三)对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公司及各单位风险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估(重点关注安全风险、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
(六)对公司及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3-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任期审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运作等
进行专项审计或跟踪审计;对工程建设(管网、场站、用户工程)
项目的合规性、投资控制、质量管理进行审计;对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流程的合规性、经济性进行审计;对客户服务(开户、安检、收费、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进行审计;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督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审计成果运用;
(十)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权限如下:
(一)要求公司及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业务数据、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4-(二)检查公司和各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实物资产;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和各单位有
关经营、管理、财务、安全、投资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5-(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根据公司业务需求编制年度工作
-6-计划,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季度,审计监察部按照季度计划执行审计工作,如有特殊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审计计划;
(二)审计监察部依据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
成审计组开展审计,或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开展审计;
(三)审计组成员拟定《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对象及
审计范围、审计实施时间、审计主要内容、被审计对象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等;
(四)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
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测试内部控制;
(二)审计组通过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抽样、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以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四)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
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7-(五)审计组如与被审计对象发生争议,应如实反映给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计组应当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臆断;
(六)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
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或附加于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组负责人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报送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监察部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做出审计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并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阅;
(三)审计监察部将完成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由审计监察部根据反馈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修改。若审计报告内容不予以修改的,应当由审计监察部向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对象的主管领导做出解释或回复。后由审计监察部主管领导做出修改或维持审计结论的意见;
(四)根据主管领导及公司总裁做出的最终审批意见,审计
监察部做出审计结论与决定或整改通知,被审计对象收到最终经-8-批准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应当执行。
(五)审计的编制和报送具体实施细则按《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若《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与本制度存在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后续审计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公司审计监察部主管领导;
(二)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审计资料的存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执行具体项目审计结束后,将审计项目
形成的工作底稿与文件进行分类整理,按公司要求归档管理。审计成果运用
(一)审计监察部要强化审计成果运用,采取审计结果通报、问题线索移交、经营业绩考核等多种手段推动审计成果运用,发挥审计成效;
(二)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承担审计
整改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三)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将审计结果送达相关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9-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问题的,公司将结合其他管理制度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