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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顶信瑞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德龙汇能

股票代码:0005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和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内

7层03-1室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30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汇能”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德龙汇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

有权益的股份................................................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8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15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16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7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8

第七节备查文件..............................................19

一、备查文件目录.............................................19

二、备查地点...............................................19

3第一节释义《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本报告书指告书》

德龙汇能、上市公司指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顶信指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瑞通

诺信芯材指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与东阳诺信芯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股份转让协议》指限合伙)(作为“受让方”)关于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顶信瑞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6280700股

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指股份总数的29.64%)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诺信芯材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名称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

法定代表人内丁立7国层03-1室注册资本10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7PK94B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6年8月17日至2046年8月16日

主要股东丁立国持股99%;丁泽华持股1%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7层03室

联系电话010-637011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长期居其他国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国籍住地或地区居住权执行董取得新加

丁立国 男 130221197001XXXXXX 事、总经 中国 北京 坡和香港理居留权取得香港

丁泽华 男 132929199808XXXXXX 监事 中国 北京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5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

清偿的负债的情形,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6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战略发展需要,引入对上市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需要在未来12个月内确需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2025年10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顶信瑞通与诺信芯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06280700股股份(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6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占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股份性质

名称持数(股)股份总数的持数(股)股份总数的比例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11476182832%84811282.36%顶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476182832%84811282.36%瑞通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11476182832%84811282.36%

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权益变动发生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甲方(转让方):顶信瑞通乙方(受让方):诺信芯材

标的股份:转让方持有的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6280700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9.64%)

(二)转让价格

1、结合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和股票历史市价,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标的股份转让按照每股9.41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壹拾亿元(小写:1000000000.00元)。

2、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交易价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

除非《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3、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至股份交割日(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8公司就标的股份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期间为过渡期间,若标的公司在过

渡期内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总价不发生变化。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三)支付及交割

1、第一笔款项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壹亿元(小写:100000000.00元)。

2、第二笔款项

甲乙双方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肆亿元(小写:400000000.00元)。

3、剩余款项支付及安排

(1)于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

与乙方共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共管账户内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归属甲方。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和乙方或其各自委托代表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提取必须由共同监管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提取。

共管账户开立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伍亿元(小写:500000000.00元)。

(2)乙方足额支付上述共管账户第(1)项所述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就本次交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交割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

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肆亿元(小写:400000000.00元)。

(3)乙方提名的新任董事候选人获得当选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

9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柒

仟伍佰万元(小写:75000000.00元)。

(4)甲方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第6.1条(5)所述协助标的公司收回股权

回购款承诺的,于标的公司收到股权回购款/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贰仟伍佰万元(小写:25000000.00元)。

4、合规性确认

甲乙双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第一笔及第二笔款项之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备齐己方所需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由甲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等非因《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的原因无法按期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材料的期限相应顺延。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

双方同意,于股份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乙方拟更换的由甲方提名的标的公司的现有董事。甲方根据乙方的指示促使标的公司的前述董事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辞职报告,辞去标的公司董事职务。标的公司的现任董事辞职后,乙方将依法向标的公司提名新任董事人选。

(五)过渡期安排

1、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间。甲方同意

过渡期间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于股份交割日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2、如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标的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仍应为标的公司增加后总股本的29.64%,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调整,但如果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标的公司的现金分红或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向甲方分配现金红利,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完税后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并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且甲方足额收到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103、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

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

4、过渡期内,甲方及其控制的标的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应当对标的公

司尽善良管理义务,应确保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大方面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不从事任何导致其现有的且主营业务所必需的核心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维持标的公司良好的经

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管理层、员工、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经营。

5、过渡期内,甲方保证自身不从事任何损害标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公司核心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确保标的公司不发生如下事项:(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财务资助(为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提供的担保、财务资助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已订约明确的对外投资除外,但应及时向甲方披露);(2)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期

权、认股权证等权益凭证;(3)额外增加任何员工的薪酬待遇(不超过员工总数10%且不超过该员工现有薪酬总额10%的情形除外),制定或采取任何新的福利计划或发放任何奖金、福利、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按照目前标的公司的薪酬福利政策发放的奖金、福利、其他直接或间接薪酬除外);(4)非基于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要求,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5)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6)其他导致标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非日常经营活动。

(六)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并

符合其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的规定;甲方已经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进行本次交易所需的甲方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且该等批准、同意或豁免等在股份交割日均为有效;且,甲方进行本次交易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11(2)甲方保证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

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保证其将积极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决不拖延或拒绝。

(3)甲方是标的股份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甲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

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

(4)甲方保证其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5)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因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曲靖市马龙区

盛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能燃气”)2024年度净利润未达业绩承诺标准,标的公司已向盛能燃气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依约回购标的公司持有的盛能燃气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标的公司取得上述股权回购款/股权转让款且其金额不低于壹亿元(含本数,小写:100000000.00元)。如2026年末标的公司收回该笔款项累计少于壹亿元,乙方有权自应付甲方贰仟伍佰万元(小写:250000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中扣减壹亿元与标的

公司届时实际收回款项之差额并以贰仟伍佰万元(小写:25000000.00元)为限;即,如届时标的公司实际收回款项少于柒仟伍佰万元(小写:75000000.00元)的,则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贰仟伍佰万元(小写:25000000.00元);如届时标的公司实际收回款项超过柒仟伍佰万元(小写:75000000.00元)且少于壹亿元的,视超过柒仟伍佰万元(小写:75000000.00元)的金额,乙方应配合甲方从共管账户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经获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并符合其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的规定;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进行本次交易所需的乙方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且,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12(2)乙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保证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

供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4)乙方保证其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违反保证的后果

如果一方违反任何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该方违约,并适用《股份转让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守约方除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或适用法律寻求任何其它救济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七)保密

1、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已依法为公众所

知悉之日止,对下述信息或文件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订立《股份转让协议》前及在订立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商业条件(意图)、谈判过程和内容等;

(2)《股份转让协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合同、财务报告等;

(3)一旦被泄露或披露将导致市场传闻、股票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它信息和文件。

2、未经《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股份转让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上述信息和文件。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本方知悉或了解上述信息和文件的人员限制在从事本次交易所必须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本条规定。

3、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信息和文件:

(1)披露或泄露的信息和文件在披露或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2)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院、仲裁机构

13的判决、裁定或裁决,而进行的披露;

(3)以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为目的,在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师和律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

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它不可预见、不

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受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方证实(众所周知的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2、受影响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结束或消除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发生阻碍或无法履行的,

双方应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无法协商解决或不可抗力造成《股份转让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平、公正、互惠的基础上,以双方最小损失为原则降低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影响。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之义务

或违反其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任何直接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2、除《股份转让协议》对本次交易尾款释放安排另行约定外,如乙方未能

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迟延支付一日,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

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有权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收取违约金。

3、如果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一方

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另一方有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标的股份

14过户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已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

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违约方同时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4、宽限期:如任何一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合理理由,且不影响协议目的

实现的情况下出现可能影响交易付款时点或股份交割时点的情况,可在事由发生前向另一方合理解释,守约方可根据情况给予对方最长不超过3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可不计算违约金,即《股份转让协议》第9.2、9.3条违约金起算时点对应调整至宽限期届满后起算。

(十)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且单位加

盖公章之日生效。

2、《股份转让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1)《股份转让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致使《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3)《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90日内,非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完成过户且双方未达成展期安排;

(4)《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5)《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或一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形。

3、《股份转让协议》因上款第(2)至(5)项提前终止或解除的,除双方

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各方均应互相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终止涉及的税费等(如有)退还手续。

4、《股份转让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顶信瑞通持有上市公司86000000股股份已质押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5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6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7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8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德龙汇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亦可在深交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丁立国

2025年10月30日(本页无正文,为《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丁立国

2025年10月30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股票简称德龙汇能股票代码000593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址

内7层03-1室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是□否√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持股数量:114761828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比例:3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持股数量:8481128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比例:2.36%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日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否√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是□否√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不存在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不存在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批准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本页无正文,为《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丁立国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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