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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层

电话:(86-551)65226519传真:(86-551)65226502邮编:230000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2026)德恒 19G20240197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蕾律师、汪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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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6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和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9:30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9:30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司总部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主题酒店会议中心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0人,代表股份27188937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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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占公司股份总数51.435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69人,代表股份4853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91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212名,代表公司股份32928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93%。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年6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 2026年 6月 17日),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金辉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14项,表决情况为: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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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8141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53%;反对623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04%;

弃权7383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7738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5926%;反对623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65%;弃权7383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1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7641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37%;反对674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1%;

弃权7373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7238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5776%;反对674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017%;弃权7373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07%。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651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3%;反对470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4%;

弃权7403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248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378%;反对47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407%;弃权7403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16%。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548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00%;反对6676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19%;

弃权553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146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347%;反对6676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998%;弃权553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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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2210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59%;反对10084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31%;

弃权94595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1808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4151%;反对10084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8%;弃权9459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831%。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0672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413%;反对3663266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18%;

弃权17361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665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5170%;反对366326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634%;弃权17361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196%。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994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14%;反对626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05%;

弃权550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592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480%;反对626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73%;弃权55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46%。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3672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422%;反对3660266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8%;

弃权17361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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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965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5260%;反对366026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44%;弃权17361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196%。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100106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479%;反对366047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9%;

弃权15601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9704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5780%;反对36604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51%;弃权15601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9%。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1001572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481%;反对3659966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7%;

弃权15601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9755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5795%;反对365996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35%;弃权15601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9%。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316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421%;反对367867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68%;

弃权15571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914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5245%;反对367867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1.0095%;弃权15571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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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6294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93%;反对7074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32%;

弃权83861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5891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5373%;反对70748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117%;弃权8386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510%。

1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梁金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2730412股,梁金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1326390股。

13.02《选举李培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354614股,李培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950592股。

13.03《选举周庆伍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3865553股,周庆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461531股。

13.04《选举闫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3869816股,闫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465794股。

13.05《选举许鹏先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35544股,许鹏先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31522股。

1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李静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35895股,李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31873股。

14.02《选举张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47077股,张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43055股。

14.03《选举罗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50307股,罗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46285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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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莉

见证律师:

张蕾

见证律师:

汪奎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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