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
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购买保本浮动性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如涉及募集资金,相关程序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执行;其他的证券投资行为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
(四)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证券投资过程中申购中签的新股,原则上应在新股上市后十个交易日内抛售。公司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收益率在一定时期内低
1于同期银行利率时,公司应中止新股申购操作,并就是否继续申购新
股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
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2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
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
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3(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
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各
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人保管。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
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
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
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4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
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证券投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其他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责任人为关联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与董事会秘书室具体负责证券投资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
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5(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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