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层
电话:(86-551)65226519传真:(86-551)65226502邮编:230000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5)德恒 19G20240197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宋婷婷律师、侯天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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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和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8)。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
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上午9: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9日上午9:30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司总
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主题酒店会议中心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3人,代表股份27195766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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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51.448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72人,代表股份553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04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股东共计465名,代表公司股份444945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174%。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B 股的最后交易日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金辉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每项
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7项,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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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1641555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4%;反对156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9%;
弃权210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1153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185%;反对156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46%;弃权2109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468%。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1641535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3%;反对154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9%;
弃权214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1133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181%;反对154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42%;弃权2149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477%。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1641485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2%;反对145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6%;
弃权228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1083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170%;反对14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22%;弃权2289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08%。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1641455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81%;反对151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8%;
弃权225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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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1053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163%;反对151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35%;弃权2259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02%。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1642095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01%;反对158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0%;
弃权155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1693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305%;反对158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351%;弃权155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344%。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16421958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04%;反对191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0%;
弃权11200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017936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327%;反对191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424%;弃权112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249%。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16359687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07%;反对69572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0%;
弃权22999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955665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945%;反对69572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544%;弃权22999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5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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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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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莉
见证律师:
宋婷婷
见证律师:
侯天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