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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东

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透明,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管理,保证公司同外界的良性互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实地调研、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议、路演、业绩说明会

和投资者见面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条接待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工作人员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客

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

1自向对方披露、透露和泄露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站上刊载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除电话、信函等形式外,利用网络平台、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实现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2第七条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

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

第八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企业秘密等,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和路线,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非公开信息。

第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和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等文件在

3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一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

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所有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需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未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与会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4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介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介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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