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7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25-07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凯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7名,代表股份819344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1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
1799119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6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4名,代表股份20225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5名,代表股份32414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47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58%;反对18434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9%;弃权3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17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2.0096%;反对
18434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718%;弃权3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8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56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70%;反对18436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02%;弃权3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26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2.0389%;反对
18436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780%;弃权3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32%。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26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33%;反对18436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02%;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96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1.9463%;反对
18436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780%;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13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7%;反对1845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18%;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30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1.9046%;反对
18450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197%;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
表决结果:通过。
35.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492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91%;反对18470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43%;弃权3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2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1.8402%;反对
18470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835%;弃权3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6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498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99%;反对18464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35%;弃权3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85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1.8599%;反对
18464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637%;弃权3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6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513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7%;反对1845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18%;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30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1.9046%;反对
418450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197%;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971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20%;反对10989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2%;弃权3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41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64.9139%;反对
10989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029%;弃权3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31%。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993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47%;反对10969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88%;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64.9833%;反对
10969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410%;弃权38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同意80805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25%;反对1093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5%;弃权3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27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65.1805%;反对
1093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7326%;弃权3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69%。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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