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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4-25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159 号

致: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25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4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25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2025年4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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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下午14:00在沈阳经济技术

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1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283325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6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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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0067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00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8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325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7%。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2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325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7%。

(二)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

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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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01746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864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228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106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6%;反对864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228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9666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5%;反对862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0.0104%;弃权249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898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5%;反对862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9%;弃权249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6739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1997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165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606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3%;反对1997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8%;弃权1654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06970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926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17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6291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0%;反对926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0%;弃权1701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9809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865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47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913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9%;反对865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弃权247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82808962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864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1564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828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1%;反对864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1564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808962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866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1562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828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1%;反对866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1562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7329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863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272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665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13%;反对863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弃权272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8439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872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260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776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75%;反对872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弃权260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3%。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96154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1796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弃权191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9547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35%;反对1796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5%;弃权191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77789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0%;反对2857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268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7711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96%;反对2857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2%;弃权26883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61043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54%;反对2454498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2%;弃权177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0365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09%;反对2454498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907%;弃权177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358167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20%;反对2455798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48%;弃权1928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5748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229%;反对2455798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214%;弃权1928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500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6%;反对875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0%;弃权188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0500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6%;反对875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弃权188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03170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反对11229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6%;弃权177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

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0.02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0249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67%;反对11229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2%;弃权177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选举周凯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79159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2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78480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73%。

根据表决结果,周凯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02选举郭建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79148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2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7846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570%。

根据表决结果,郭建民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03选举黄成仁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74097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6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73419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77%。

根据表决结果,黄成仁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04选举敖新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223289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632218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158%。

根据表决结果,敖新华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05选举黄智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75097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74419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613%。

根据表决结果,黄智华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06选举谭兆春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7509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74418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613%。

根据表决结果,谭兆春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07选举田海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75097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74418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613%。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根据表决结果,田海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1选举刘兴明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9528695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0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28016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56%。

根据表决结果,刘兴明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02选举黄永维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17812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7744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955%。

根据表决结果,黄永维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03选举马海天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117812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77445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955%。

根据表决结果,马海天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8.01选举詹柏丹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1405904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805225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771%。

根据表决结果,詹柏丹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8.02选举陈立勤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1075093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474415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612%。

根据表决结果,陈立勤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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