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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6-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97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25-04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控股股东辽宁

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方大集团”)一致行动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钢铁/增持主体”)计划自2024年12月11日起6个月内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2.自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6月10日收盘期间,本次增持主体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462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237%,合计增持金额为7500.422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近日收到方大钢铁《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计划披露前,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公司控股股

东为方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2906871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3%,方大钢铁直接持有公司4432314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01%,实际控制人方威直接持有公司121891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5%。方威间接持有方大集团99.20%股份,方大集团100%持有方大钢铁股份,方大钢铁同方威、方大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54.89%。

(三)增持主体在2024年12月11日前12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份,亦未披露增持计划。

1(四)增持主体在2024年12月11日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二)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三)增持价格:方大钢铁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

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四)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1日起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五)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

(六)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方大钢铁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

(七)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八)锁定期安排: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承诺事项:方大钢铁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行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且在增持期间、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6月10日收盘期间,方大钢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462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237%,合计增持金额为7500.422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2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江西方大钢铁

44323144231.01%45786134232.04%

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方大集团

32906871323.03%32906871323.03%

实业有限公司

方威121891300.85%121891300.85%

合计78448928554.89%79911918555.92%

注: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五)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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