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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Beijing W&H Law Firm Chengdu Office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7栋1单元38层3801号、39层3901号邮编:610000

No. 3801 38th Floor Unit 1 Building 7 No. 1777 North Section of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Chengdu

610000China www.whlaw.cn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6]第126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复梁、景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相关公告;

3、贵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4、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第1页共6页法律意见书

根据《规则》之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如前所述,贵公司已于202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股东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决定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在成都

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长杨玉清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主持职务,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饶怡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2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对贵公司法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为: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共12596644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138%。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30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67139732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49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另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第一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二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全部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30258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

反对7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29075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

反对1823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弃权163300

第3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第4页共5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复梁

经办律师:

景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红梅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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