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重大事项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230%;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回购等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等活动;
(二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
(二十六)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对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十七)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亦属公司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披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3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
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后,方可传送。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领导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公司内部和外部单位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十)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十一)因亲属关系、业务往来或履行工作职责等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转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5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已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经核实无误,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需备案的文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所属部门、子(分)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6(二)内幕信息需在公司部门、子(分)公司之间流转,或需要向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做好接收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后方可流转或提供,且应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事项时,公司应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督促各方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确保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第十四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7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并根据深交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或发现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如果公司的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
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已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相关法规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8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有权拒绝报送。
第二十条公司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并有权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
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将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9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
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10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国证知悉与上所属关系亲属亲属知悉知悉联系电身份证内幕籍件内幕市公单位类型关系关系内幕内幕内幕话及通
序号码单位/部职务/信息内幕信息登记姓名类信息司关类别人姓人证信息信息信息讯地址登记人号或股东门岗位所处公开时间时间型时间系名件号地点方式内容代码阶段码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11填表说明: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4.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2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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