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持有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
1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2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主体按前述规定报告买卖计划。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
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二)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三)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
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
3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
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三)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董
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4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5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通过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6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7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公司股份情形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8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因个人违规买卖公司股份影响公司经营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