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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潘席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潘席龙)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称为:报告期),本人担任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

现就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潘席龙,男,1969年生,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MBA,美国华盛顿州立大学访问学者。

曾任成都优拿味思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欣捷高新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教授,成都财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激智财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景泽生物医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一)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6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表决会议1次、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会议1次、通讯表决会议14次),

本人均参与表决(不涉及委托出席情况),不存在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公司共召开7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列席了上述股东会会议。本人认为,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自2025年9月24日以来担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

本人共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9次,审议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议案;共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5次,审议了公司投资事项、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及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议案;共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9次,其中作为召集人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均为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本人均出席上述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上述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定期

报告、制度建设、财务问题及公司经营业务状况等进行深度讨论交流,维护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积极与中小股东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实地调研、访谈交流和资料查阅等多种方式充分了解公

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持续关注外部宏观环境与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及时跟踪公司运营动态及重大事项进展,为公司科学决策、风险防范与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达38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本人履职

过程中给予充分支持配合,为本人详细介绍了公司各业务板块的生产运营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资料文件,使本人能够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三、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具备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造成公司主营业务对关联方依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前,相关交易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由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上述财务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充分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并对内部控制关键环节、制度执行及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不断提升内控管理及合规运作水平。

(三)聘用、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经验以及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等,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相关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增补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及聘任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的事项。经审阅议案,本人认为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选聘程序均符合规定。相关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方案系结合考核结果制定,符合有关规定。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权激励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以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调整回购价格等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本人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

审慎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依法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认真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等权利,持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专业建议,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恪守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规范运作,聚焦经营发展与风险防控、尤其是当前宏观背景下的金融和财务风险的防控,向公司积极建言献策,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潘席龙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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