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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99证券简称:青岛双星公告编号:2026-03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2: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六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柴永森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1798654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6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5637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0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99301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60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845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股份720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2025年度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1.00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883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2727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532%;反对2727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242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2.00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883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2727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6%;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9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532%;反对2727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2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3.00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7313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130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19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542%;反对130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4427%;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

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297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4%;

反对305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弃权

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95%;反对305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1346%;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00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29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4%;反对3312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2%;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369%;反对3312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1583%;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6.0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33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反对3272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9%;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44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145%;反对3272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6808%;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7%。

7.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098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3%;反对328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4%;弃权2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04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716%;反对328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7753%;弃权2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0%。

8.00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柴永森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93951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79758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柴永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军华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95201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92254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张军华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晓新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56501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255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张晓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华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8071580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56044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陈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静玉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3591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6158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王静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0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竹泉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9040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30643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王竹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荭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3620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6444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王荭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3《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焕平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73579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76036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选举张焕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广新、李嘉慧

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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