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律師(石家莊)事務所國浩律師(石家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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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敬
晓丹、廖婉婷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
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贵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3年12月29日贵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于适当时间发布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2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2024年2月28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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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24年2月28日如期进行.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24年2月28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9名,代表股份1,221,491,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7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按会持表工发件9股有公司有关在科股件效
的65.63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名,代表股份45,585,91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8名,代
表股份45,585,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4%.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
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赞成1,219,694,567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1,797,29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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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3,788,6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73%;反对1,797,2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2、审议《关于制订(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赞成1,219,694,567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1,797,29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3,788,6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
96.0573%;反对1,797,2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7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3、审议《关于制订(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赞成1,219,694,567股,占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1,797,296股,占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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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3,788,6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73%;反对1,797,2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赞成1,219,694,5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1,797,29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3,788,6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73%;反对1,797,2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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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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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杞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简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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