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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00证券简称:建投能源公告编号:2024-20

证券代码:149516证券简称:21建能01

证券代码:149743证券简称:21建能0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2月29日;

2、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授予数量:1769.70万股;

4、授予价格:3.07元/股。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于

2024年2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7名激励对象授予1769.70万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7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1于制订〈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分

别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

2、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8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2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2月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关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所属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报告〉的意见》,河北省国资委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2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3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2、授予日:2024年2月29日

3、授予价格:3.07元/股

4、授予人数:417人

5、授予数量:1769.70万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72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

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所示:

4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第一个解除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限售期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限售期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限售期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17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获授限制性股获授限制性股序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票占授予总量票占当前总股(万股)的比例本的比例

1王剑峰董事、总经理10.500.59%0.0059%

2闫英辉副总经理9.900.56%0.0055%

副总经理、董事会

3孙原9.900.56%0.0055%

秘书

4朱海涛副总经理9.900.56%0.0055%

5靳永亮副总经理9.900.56%0.0055%

6张志勇副总经理9.900.56%0.0055%

7张贞财务负责人9.900.56%0.0055%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

1699.8096.05%0.9487%员(含控股子公司)(410人)

合计(417人)1769.70100.00%0.9878%

注: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系四舍五入。

四、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2名拟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主动辞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授予条件,3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加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5人数由 422 人调整为 417 人;授予的 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91.60 万

股调整为1769.7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经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合计为3220.85万元,2024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合计各年摊销成本

969.241163.09715.75328.0544.733220.85(万元)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6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73、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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