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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

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

期业绩与长远发展,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1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一般以上年度工资清算结果确定的基数作为编制当年工资预算的基础,按照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计提、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董事薪酬:

2(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具体

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依据其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

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

公司可对非独立董事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收入等。其中: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3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用月度和年度相结合的结算形式支付。基本年薪和部分预发绩效年薪按月发放;剩余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评价(即经营业绩考核,下同)完成后支付,绩效考核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任期激励收入待任期结束,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按规定兑现。

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相关方案兑现。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4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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