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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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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廖婉婷律师和敬晓丹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5年4月23日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4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5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于2025年5月20日如期进行。

1/8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35名,代表股份1202381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117590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9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34名,代表股份26475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3%;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434名,代表股份26475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3%。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

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201741188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2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3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201754888股,占出

2/8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2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1201749588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反对2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1201732088股,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0%;反对298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3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82613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86%;反对29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7%;弃权3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6%。

5、审议《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赞成1201754788股,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276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3/8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赞成2584853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3%;反对2768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5%;弃权3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2%。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84853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33%;反对276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5%;弃权3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2%。

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7、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赞成

120173948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

286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3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83353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766%;反对286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0%;弃权35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4%。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1201748088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280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3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84213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91%;反对28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0%;弃权3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9%。

9、审议《关于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赞成861255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07%;

反对1750268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99%;弃权

3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594%。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861255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2.5307%;反对1750268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99%;弃权3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4%。

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审议《关于与汇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赞成2589563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12%;

反对278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3%;弃权

3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365%。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89563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12%;反对278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3%;弃权3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5%。

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6/8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7/8(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燕

经办律师:敬晓丹

经办律师:廖婉婷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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