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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敬晓丹律师和王炳鑫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5年11月7日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11月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11月25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25年11月25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83名,代表股份1,213,665,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0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1,175,90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1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2名,代表股份37,759,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0%;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282名,代表股份37,759,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赞成1,200,23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3%;反对12,72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6%;弃权7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4,327,68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274%;反对12,726,1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29%;弃权7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7%。
(二)审议《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1,213,555,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7,649,32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4%;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三)审议《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赞成1,212,449,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7%;反对9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2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6,543,12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78%;反对996,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6%;弃权2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6%。
(四)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赞成1,212,454,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2%;反对1,0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弃权18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6,548,62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24%;反对1,02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58%;弃权18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9%。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 (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石)家所)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燕
经办律师:敲晓讯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