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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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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龙律师和白聪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O二五年度股东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6年4月28日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年5月20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26年5月20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20名,代表股份1,234,438,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5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股份1,175,905,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1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19名,代表股份58,532,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0%;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319名,代表股份58,532,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230,133,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3%;反对7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3,5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4,227,5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51%;反对760,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8%;弃权

3,5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61%。

(二)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1,234,320,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8,414,8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9%;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赞成1,234,328,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8,422,9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反对95,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7%;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四)审议《关于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1,233,635,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反对7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7,729,12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74%;反对784,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6%;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五)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赞成1,233,38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3%;反对1,036,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57,474,9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32%;反对1,036,75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2%;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六)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1,229,716,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5%;反对1,160,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弃权3,5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5%。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53,810,37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324%;反对1,160,95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4%;弃权3,5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41%。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会议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 (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启豪座)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燕

经办律师:白聪蕾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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