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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能源: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制定,2022年8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及时传递,从而确保公司持续的业务管理和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公司的参股公司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发生或

1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重大信息指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非关联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件:

1、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36、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承诺事项;

9、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0、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2、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

生变动;

1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16、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7、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涉及公司主要股东的重大信息:

5(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该股东应在达成初步意向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

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企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职能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企业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6(一)本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网络、电子邮件、传真

方式发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7递形式送达。报告人应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相关方基本情况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文本;

(三)所涉及的政府文件、法律文书、政策法规依据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件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件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重大信息书面报送资料需经报告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重大事件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及有关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8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

监管部门、投资者、媒体等沟通与联络。

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为重大信息的报告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任何个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应

指定一名人员作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联络人,具体办理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章保密和处罚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重大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

9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及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及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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