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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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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5】第0090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4-1-1法律意见书

目录

声明....................................................6

引言....................................................8

正文...................................................12

第一节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12

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18

第三节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19

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25

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26

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29

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3

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34

第九节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36

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0

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2

第十二节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3

第十三节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4

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5

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6

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49

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0

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1

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2

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4

第二十一节内部职工股...........................................56

第二十二节发行人申请报告法律风险的评价..................................57

第二十三节结论意见............................................58

4-1-2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序号简称指全称(涵义)

1发行人、韶能股份、公司指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

2本次发行指

发行 A 股股票

3发行对象、金财投资指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产投集团指韶关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韶关市国资委指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工业资产指韶关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兆伟恒发能源指深圳兆伟恒发能源有限公司

8日昇创沅指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韶关市电力开发公司,发行人系在该公司改组的基

9电力公司指

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

10韶财公司指韶关市韶财信托投资公司,公司发起人

11北江公司指广东北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

12亿能公司指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

13劳动公司指韶关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公司发起人

14开发公司指韶关市外经贸开发公司,公司发起人

15发展银行韶关分行指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公司发起人

16实业公司指韶关市总工会实业发展总公司,公司发起人

17服务公司指韶关市市场服务公司,公司发起人

18供销公司指韶关市工业供销总公司,公司发起人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1广东省股审小组指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22广东省体改委指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23韶关市工商局指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4《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25《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26《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

4-1-3法律意见书

序号简称指全称(涵义)

27《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修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28《编报规则12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

29指

第18号》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2025修订)

30《公司章程》指《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

31《股份认购协议》指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32正中珠江会计师所指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对象出具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3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指权益变动报告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518Z0183 号)、2023 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220

34《审计报告》指

号)以及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5】

24008200030号)发行人出具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352025年半年度报告指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36《募集说明书》指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

37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38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39本所律师指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申请工作的本所经办律师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月-6

40报告期指

月期间

41“元”指除特别说明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4-1-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5】第0090号

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5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阐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确认,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

4-1-6法律意见书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有关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有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7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字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8年8月,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本所在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武汉、香港等地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

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等。

(二)经办律师简历

本所经办本次法律服务工作的经办律师为王学琛律师、林映玲律师。

1.王学琛律师简历

王学琛律师,本所合伙人律师,1985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美的电器、粤高速、万家乐、粤美雅、广东甘化、粤宏远、南海发展、佛塑股份、公

用科技、生益科技、科龙电器、超声电子、韶能股份、燕京啤酒、西宁特钢、五

粮液、珠江船务、金发科技、美达股份、达安基因、粤水电、智光电气、联瑞新

材等几十家企业发行 A 股、B 股、境内外上市以及收购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林映玲律师简历

林映玲律师,本所合伙人律师,2001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为仁信新材、雄塑科技、智光电气、粤水电、金发科技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以及数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经办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邮箱:xuechen.wang@kangdalawyers.com

yingling.lin@kangdalawyers.com

4-1-8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本次发行股票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股票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要求,合理充分地运用了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充: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方查验了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3.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

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

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4-1-9法律意见书

9.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网站和公告。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

业竞争、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重大诉讼等重大事件以及本次发

行股票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法律风险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介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准备工作,为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参加了历次中介协调会,参与制定本次发行方案,与发行股票保荐机构

等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准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2.对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行建议或指导,协助公司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列席了公司相关股东会会议。

4.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工作的要求提出了详细的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审核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随后本所律师又先后向公司提交多份补充文件清单,全面搜集了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核查问题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5.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等相关方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

6.采取面谈、电话的方式,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财务等部门的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对认为必要的问题获得了公司股东、董事及相关人员的解释性说明、声明与承诺。

7.就公司守法情况查阅相关网站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

8.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本所律

4-1-10法律意见书

师制作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工作底稿留存于本所。

4-1-11法律意见书

正文

第一节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一)2025年7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2025年7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三)2025年8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本次发行的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认真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1-12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逐项审议并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具体发行方案及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1名特定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 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5)发行数量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不足1股向下调整),具体为不超过101010101股(含本数),且

4-1-13法律意见书

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

项以及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发行前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7)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且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依其规定相应调整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8)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3.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1-14法律意见书5.《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6.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宜:

(一)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相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规模、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安排、具体认购办法、与发行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或补充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政策有新的规定,或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证券监管部门

4-1-15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具体事项作相应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聘请包

括保荐机构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申报材料;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部门对相关申请文件、配

套文件的要求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四)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五)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合同、文件和协议;并办理与本次

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六)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锁定和上市等事宜;

(七)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办

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八)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或部

门规定或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九)上述授权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上述授权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4-1-16法律意见书

三、韶关市国资委批复2025年9月22日,韶关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市金财集团认购韶能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韶国资产权【2025】149号),同意金财投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等相关事宜。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批复2025年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586号),决定对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五、尚需获得的核准与同意公司本次发行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批准,本次发行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4-1-17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经广东省股审小组和广东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股审【1993】3号)批准,在对电力公司进行改组的基础上,联合韶财公司、北江公司、亿能公司、劳动公司、开发公司、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实业公司、服务公司和供销公司等其他9家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于1993年6月14日经韶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该局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9153918-X)。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为股票已依法被批准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149号)和《关于同意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 A 股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150 号)批准,发行人于

1996年8月2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1996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发行人股票现时简称“韶能股份”,股票代码“00060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经批准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18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本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2024年的财务报表由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亦未受

4-1-19法律意见书

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4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非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1-20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

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市场监督及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等网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市场监督及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等网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线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01010101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18个月。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备合理性,系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4-1-21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金财投资,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因此,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对象为金财投资,不存在需要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1-22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发行对象系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并取得金财投资等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公司、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工业资产与金财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韶关市国资委,本次发行将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信用中国等网站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金财投资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4-1-23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一)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01010101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

18个月,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规定。

(三)经核查并经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述适用意见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已经满足。

4-1-24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经广东省股审小组和广东省体改委“粤股审【1993】

3号文”批准,在对原电力公司改组的基础上,联合韶财公司、北江公司、亿能

公司、劳动公司、开发公司、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实业公司、服务公司和供销公

司等其他9家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经查验,发行人成立时发起人的人数、住所、持股数及持股比例符合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及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查验各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其内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不成立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电力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作价入股,折合为发行人国家股,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股权的设置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前述改制重组事宜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评估及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核查,发行人创立会议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4-1-25法律意见书

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一)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能源开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销售:机电产品、仪表仪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

料、矿产品、五金家电、针纺织品、重油(代购);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以下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生产、销售;制造、销售:纸浆、纸浆板、纸及纸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持股5%以上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不动产、设备设施、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权

属完全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享有,权属清晰,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一)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发行人股东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制或禁止的兼职情形。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均通过合法程序,没有出现股东逾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4-1-26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的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发行人现有独立董事3名,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均没有违反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五)发行人已经制订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有权依法独立决定其

员工的聘用、解聘或任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一)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其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和健全了内部管理机制,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职责分明,运作规范。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能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应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发行人已依法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以规范总经理职务行为并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公司各机构和各

职能部门均能按《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管理制度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一)发行人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实施财务工作。发行人股

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发行人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计工作制度等,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4-1-27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存在财务会计人员在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处兼职的情形。

(三)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以其自身名义为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情形。

(四)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是独立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是独立的,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4-1-28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经广东省股审小组和广东省体改委“粤股审【1993】

3号文”批准,在对原电力公司改组的基础上,联合韶财公司、北江公司、亿能

公司、劳动公司、开发公司、发展银行韶关分行、实业公司、服务公司和供销公

司等其他9家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1993年6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75000000元,总股本为75000000股。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国家股2030060027.07

二、法人股5131940068.43

1.发起人股72900009.72

韶财公司18900002.52

北江公司12000001.60

亿能公司10500001.40

劳动公司10500001.40

开发公司6000000.80

发展银行韶关分行6000000.80

实业公司3000000.40

服务公司3000000.40

供销公司3000000.40

2.其他法人股4402940058.71

三、内部职工股33800004.50

四、股份总数75000000100.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4-1-29法律意见书

股份性质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916170.01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916170.01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08046005299.99

1、人民币普通股108046005299.9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1080551669100.00

注:有限售条件股份境内自然人持股91617股为公司高管股份(限售部分)。

三、发行人前十大股东

(一)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总数为79525户,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如下:

持有无限售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持股比

序持股数量条件股份数股份数量(股)股东名称股东性质例号(股)量

(%)状态数量

(股)

1工业资产国有法人15594949014.43155949490----

兆伟恒发境内非国

212124613411.22121246134质押44214034

能源有法人

质押、司法境内非国冻结

3日昇创沅763793027.077637930276379302

有法人及轮候冻结

4香港中央境外法人298012142.7629801214----

4-1-30法律意见书

持有无限售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持股比

序持股数量条件股份数股份数量(股)股东名称股东性质例号(股)量

(%)状态数量

(股)结算有限公司深圳能源

5集团股份国有法人166297501.5416629750//

有限公司境内自然

6肖文琴76496100.717649610----

人境内自然

7肖文清73581360.687358136----

人境内自然

8葛万来65665000.616566500----

人境内自然

9刘剑辉50000000.465000000----

人境内自然

10何树华40000000.374000000----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质押、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兆伟恒发能源持有发行人44214034股股份被质押,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36.47%。

截至2025年6月30日,日昇创沅持有发行人76379302股股份被质押,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00%。日昇创沅因其自身债务纠纷,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其持有的76379302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00%,占发行人股份数量的7.07%。

目前上述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1-31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工业资产及金财投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韶关市国资委,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1-32法律意见书

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如需)等部门批准或核准程序,办理了相应的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股票的质押或司法冻结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持股5%

以上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兆伟恒发能源质押股份数量44214034股

占所持股份比例40.13%占总股本比例4.09%质权人东莞立迅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日昇创沅持有公

司股份存在质押、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日昇创沅被司法冻结及轮候

76379302股

冻结股份数量

占所持股份比例100%占总股本比例7.07%

4-1-33法律意见书

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能源开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销售:

机电产品、仪表仪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矿

产品、五金家电、针纺织品、重油(代购);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下项

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生产、销售;制造、销售:纸浆、纸浆板、纸及纸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清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生态植物纤维制品、精密(智能)制造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所述。

根据陈铭杰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的子公司除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外,该等主体开展业务经营无需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同意、备案或登记,不存在违反注册地法律的情形。

三、发行人所取得的资质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许可。

4-1-34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履行了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清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生态植物纤维制品、精密(智能)制造等。根据2022年度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一)经查验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根据对《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工商登记

材料的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4-1-35法律意见书

第九节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及董事会席位安排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工业资产和金财投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韶关市国资委。工业资产、金财投资(包括其控股股东产投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工业资产15594949014.43

2兆伟恒发能源12124613411.22

3日昇创沅763793027.07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股)胡启金董事长49627

韩卫宁 Han Weining 副董事长、总经理 0

邱啟华职工董事、常务副总经理72530

蓝江董事、副总经理0伍阳董事0徐巍董事0竹怀军独立董事0卢佳义独立董事0莫玲独立董事0

朱运绍财务总监、副总经理0何俊健董事会秘书0

4-1-36法律意见书

注:2025年7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章程修改,发行人取消了监事会。2025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伍阳的书面辞职报告,伍阳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前述已列示的关联法人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法人。

(四)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联营企业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联营企业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主要对外股权投资”所述。

(五)其他主要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节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所述。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节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二)金财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财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韶关市国资委,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工业资产同受国资委控制,金财投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7月3日和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对金财投资认购本次发行股

4-1-37法律意见书

票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发行人将其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产品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涉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采取了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措施

(一)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该等制度已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二)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

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审批与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问题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为工业资产、兆伟恒发能源、日昇创沅,该等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经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对其存在

4-1-38法律意见书

的关联交易、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4-1-39法律意见书

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441146.86万元(未经审计)。其中,正在办理或因历史原因暂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等情况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为54101.83万元,占比为

12.26%,占比较小;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不动产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二、发行人拥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一)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的境内注册商标与主要的境外注册商标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二)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的专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三)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的著作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

4-1-40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4106036788.68元(未经审计)。

四、发行人的主要对外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对外股权投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四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所述。

五、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取得主要财产的方式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

(二)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境内所取得的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为合法申请或受让取得。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设备为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

(四)发行人的主要对外股权投资为新设出资或受让等方式取得。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不动产权、境内知识产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对外股权投资等财产产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对其拥有的其它主要财产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1-41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属于发行人正常的业务往来,合法、有效。

4-1-42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节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增资扩股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收购或出售股权,或重大收购、出售或重组资产的情况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确认,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其他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其他安排

4-1-43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节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的程序

发行人成立前,发行人全体发起人根据当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制订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于1993年6月3日召开创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经创立大会审议,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章程的制定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章程的历次修订,系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修订的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该章程制定了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与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和附则,其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1-44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符合发行人经营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

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均有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股东(大)会均有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或公告。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票、统票记录等均作为档案保存。会议所作决议均有正式文本文件或刊登其内容的报刊的原件或复印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文件的签署真实、有效。

四、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系根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45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其他主要任职情况姓名职务任期起止时间单位名称职务韶关市金元燃气有限

胡启金董事长2024.04.08-2027.04.08董事公司

韩卫宁副董事长、总经协同通信集团有限公

2024.04.08-2027.04.08执行董事

Han Weining 理 司

职工董事、常务

邱啟华2024.04.08-2027.04.08----副总经理韶关新区实业集团有董事限公司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董事公司(韶关铸锻总厂)

蓝江董事、副总经理2024.04.08-2027.04.08广东韶铸精密机械有董事限公司韶关市工贸发展集团董事有限公司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董事会办公室有限公司主任深圳相控科技股份有

董事、副经理限公司湖南微导科技有限公

徐巍董事2024.04.08-2027.04.08董事司深圳中金一品珠宝有董事限公司深圳道酬互联商贸有执行董事限公司韶关学院教授

竹怀军独立董事2024.04.08-2027.04.08

韶关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院

4-1-46法律意见书

其他主要任职情况姓名职务任期起止时间单位名称职务韶关市归国华侨联合主任会法律顾问委员会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

卢佳义独立董事2024.04.08-2027.04.08律师事务所会计学专业教韶关学院师

莫玲独立董事2024.04.08-2027.04.08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独立董事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副总乳源瑶族自治县云门

朱运绍2024.04.08-2027.04.08监事经理圣水有限公司

何俊健董事会秘书2024.04.08-2027.04.08----

(二)经核查并经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经核查并经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制和禁止的兼职情况。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现任8名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4-1-47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畴没有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聘请了独立董事,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48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合法、真实、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信用广东、信用湖南等网站下载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等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市级税务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获得的主要政府补贴等合法、真实、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1-49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信用广东、信用湖南等网站下载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等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中国市

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信用广东、信用湖南等网站下载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等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4-1-50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及批准

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依法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须取得发改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形。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发行人没有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发行,发行人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3年3月,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4-1-51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资料,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1.清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1)水电

公司水电业务在生产管理方面将通过建设集控中心,优化组织,依靠技术进步等措施,提升劳动生产率,推动水电运营朝着“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2)生物质能发电及供热业务

公司在生物质能业务方面将以发电业务为基础,积极拓展热电联产业务,一是积极拓展供热客户,增加供热收入;二是与旗下生态植物纤维制品业务形成产业链,通过热电联产,发挥内部协同效应,通过扩大电热联产规模,不断提高设备年利用小时数;同时,通过持续推进技术进步,降低消耗,提高综合能效;三是主动谋划布局开展生物质发电企业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绿证交易等相关工作。

2.生态植物纤维制品

(1)生态纸餐具

公司在生态纸餐具业务方面将继续重点落实“品牌建设”、“市场拓展”、

“国际化”三大战略工程,将以精益成本控制为手段,持续推动技术进步、创新,向单机产能高、综合能耗低、整体效率高、管理水平提升的方向发展,同时将拓宽业务范围,增加产品品种,从目前的生态纸餐具延伸拓展至冲压卡纸餐具、工业包装、食品包装、环保包装等全方位发展,打造生态植物纤维制品综合制造服务商。

(2)抄纸(原纸)

4-1-52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抄纸(原纸)业务方面将通过做好“产业+金融”的文章,控制原材料成本,持续推动技术进步和工艺创新,向单机产能高、综合能耗低的方向发展。

其中核心企业蔡伦纸品拟以湖南区域为大本营,加大对周边尤其是大湾区客户的拓展,打造抄纸(原纸)产品综合制造服务商。

3.精密(智能)制造

公司机械零部件业务在保持交通机械、工程机械零部件的基础上,将朝着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工程机械总成产品的方向发展,并努力拓展智能制造业务;

将以零部件为依托,构建高效产业链,朝着精密锻造的方向延伸发展。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资料,现时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能源开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销售:机电产品、仪表仪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

金属材料、矿产品、五金家电、针纺织品、重油(代购);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下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生产、销售;制造、销售:纸浆、纸

浆板、纸及纸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清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业务、生态植物纤维制品、精密(智能)制造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4-1-53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

网站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应予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上述未决诉讼系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的3起主要的行政处罚,具

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前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工业资产、兆伟恒发能源、日昇创沅。

(一)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

网站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工业资产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截至2

025年6月30日,工业资产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54法律意见书

(二)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

网站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兆伟恒发能源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6月30日,兆伟恒发能源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

网站并经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日昇创沅因自身债务原因涉及多起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相关诉讼涉及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并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长胡启金、总经理韩卫宁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董事长胡启金、总经理韩卫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55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节内部职工股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均得到合法批准,内部职工股不存在

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已经得到合法批准,且不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情况。

二、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演变和上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演变和上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56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节发行人申请报告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申请报告的编制及讨论

二、本所律师已审阅发行人申请报告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4-1-57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节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4-1-5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负责人:乔佳平王学琛林映玲年月日

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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