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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3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在规范中发展,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比例的独立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1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10%以上的;

(八)公司签订重大商业合同,总金额在公司净资产10%

以上、20%以下的;

(九)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审议担保金额以下的担保。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公司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

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董事可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

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第二章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八条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

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5%以上;

3(二)非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

产的10%以上。

(三)单笔融资在公司净资产30%以上;

(四)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

(十)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一)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议案;

(十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议案;

(十四)公司签订重大商业合同,总金额超过公司净资

产的20%以上的。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十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第九条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

可实施:

(一)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在1000万

4元以上、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

(三)单笔融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且在5000万元以上的;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工作;

(八)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十条:凡下列事项,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批准实施:

(一)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三)单笔融资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属于经营层审批的投资事项,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全体成员阅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就本规则第二章第八条中有关

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

5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搜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电话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天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6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不能仅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上市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诉求。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未以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有本规则第

五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无故不

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

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

7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在董事会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

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

8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

9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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