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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新设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1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2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有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工作程序:

(一)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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